作者:济南王兴伟律师(全国办案)
近年来,跨境赌博案件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涉案人员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赌博平台实际控制人,到代理推广人员、技术维护人员,再到支付结算人员、跑分人员,越来越多原本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服务"的人,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不知道他们是在做赌博。"
这句话看似简单,却恰恰触及了跨境赌博案件中最核心、也是最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
刑法并不处罚单纯的客观行为,而是要求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主观故意。对于跨境赌博案件而言,证明一个人参与了技术开发、资金结算或者代理推广并不困难,真正困难的是证明其是否明知自己所服务的对象属于赌博犯罪活动。也正因为如此,"明知"已经成为近年来跨境赌博案件定罪与辩护的重要争议焦点。
一、刑法评价的不是身份,而是行为人与犯罪之间的主观联系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容易陷入一种误区,认为只要曾经担任赌博平台代理、维护赌博网站、负责资金结算,就一定构成犯罪。
事实上,刑法从来没有规定某一种职业或者身份天然具有犯罪属性。
程序开发人员可以开发普通网站,也可以开发电商平台;支付技术人员可以维护合法支付系统,也可能维护非法支付通道;服务器维护人员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也可能为违法网站提供运维服务。决定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并不是职业本身,而是行为人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已经认识到自己正在帮助犯罪活动。
因此,刑法意义上的"明知",并不是一句口头承认,而是建立在全部证据基础上的综合判断。
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因为行为人否认知情便当然排除犯罪故意,也不会因为行为人与赌博平台发生业务联系便直接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而是需要结合交易背景、合作方式、资金来源、沟通内容以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二、"明知"为什么很少有直接证据?
很多家属都会提出一个问题:"既然没有聊天记录证明他说过知道赌博,为什么还能认定明知?"
这是刑事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我知道这是赌博网站,我愿意帮助你继续经营。"
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明知的证明,更多依赖客观事实推断,而不是直接证据证明。
例如,一个技术人员长期负责赌博网站后台维护,持续修改投注系统、修复赌博程序漏洞,并按照赌博平台经营情况持续领取高额报酬;一个资金结算人员长期管理多个收款账户,根据赌博投注高峰调整资金流向;一个代理长期组织会员参赌,并按照投注流水领取返点收益。
这些行为虽然未必直接证明其口头承认知道赌博,但客观行为本身已经足以反映其对于整个赌博经营模式具有相当程度的认识。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明知"更多是一种法律推定建立于客观证据之上的事实认定,而不是简单依赖行为人的供述。
三、代理、技术、资金结算人员的"明知"为何存在差异?
跨境赌博案件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人员分工高度专业化。
不同岗位,接触犯罪事实的程度不同,司法机关对于"明知"的认定重点自然也存在区别。
对于平台代理而言,通常重点考察其是否负责发展会员、管理代理团队、按照投注流水领取返点收益、参与赌博平台日常运营。如果代理长期负责市场推广,并能够持续分享赌博平台经营利益,其对于赌博活动的认识程度通常更容易得到证据支持。
对于技术人员而言,重点则更多集中于其开发、维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如果开发的是普通管理系统,与开发赌博投注程序、赔率算法、后台管理系统,其法律评价显然不能等同。特别是当技术人员持续参与系统升级、反侦查程序设计以及后台权限维护时,其是否能够合理解释自己始终不知道服务对象属于赌博平台,往往成为案件争议重点。
资金结算人员则又有所不同。实践中,他们可能负责银行卡管理、跑分平台运营、第四方支付接口维护或者虚拟货币兑换。司法机关通常不仅审查其是否参与资金流转,更关注其是否了解资金来源、是否长期为赌博平台提供稳定支付服务、是否根据赌博业务调整资金结算方案。
可以发现,不同岗位虽然都可能涉及赌博平台,但"明知"的证明路径并不相同。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仍然是行为人与犯罪活动之间究竟建立了怎样的联系。
四、"明知"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机械推定
近年来,随着跨境赌博产业链不断延伸,刑事责任范围有所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提供关联服务的人员都应当然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刑法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如果仅因为行为人与赌博平台发生业务联系,便当然推定具有犯罪故意,无疑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也容易造成刑事责任扩大化。
因此,在办理跨境赌博案件过程中,律师通常更加关注几个问题:行为人是否真正接触赌博平台核心业务;是否了解平台经营模式;是否具有持续合作关系;是否能够获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报酬;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身份信息、频繁更换账户、使用加密通讯软件等异常行为。
这些因素,并不会单独决定案件结果,但综合起来,往往构成司法机关评价"明知"的重要依据。
反过来说,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服务对象属于赌博平台,仅凭职业身份或者交易行为便认定共同犯罪,同样值得进一步审查和讨论。
五、"明知"的认定,本质上仍然是证据问题
从近年来公开裁判可以发现,跨境赌博案件真正的争议,很少停留在法条理解层面,而更多集中于证据评价。
聊天记录究竟能够证明什么?后台权限是否足以说明行为人了解平台性质?资金流水能否证明其认识到资金来源?电子数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行为人与平台控制人之间是否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法院对于主观故意的判断。
因此,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研究"明知",实际上就是研究证据。
只有建立在完整证据体系基础上的主观故意认定,才能真正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同样,任何脱离证据、仅凭推测形成的主观评价,也应当接受更加严格的法律审查。
王兴伟律师办案观察
跨境赌博案件的发展趋势告诉我们,刑事司法已经从过去关注单一赌博行为,逐步转向关注整个犯罪产业链。但产业链越复杂,越需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我看来,"明知"绝不是一句简单的供述,也不是一句"我不知道"就可以否定的问题。它应当建立在完整证据基础上,通过行为模式、合作关系、资金流向、电子数据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刑事辩护而言,真正值得研究的,不是谁参与了案件,而是谁在什么程度上认识了案件;不是谁提供了服务,而是服务行为与赌博犯罪之间究竟建立了怎样的法律联系。
王兴伟律师长期专注于赌博类犯罪、跨境赌博犯罪及网络犯罪研究,持续关注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关联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坚持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