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济南王兴伟律师(全国办案)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新型网络犯罪之一。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行动可以发现,司法理念正在发生一个重要变化——打击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赌博平台实际控制人,而是逐渐覆盖整个跨境赌博产业链。
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我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许多当事人并没有直接开设赌场,也没有组织赌博,却因担任平台代理、技术维护、资金结算、跑分洗钱等角色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有的人认为只是负责资金流转,还有的人认为只是介绍几个赌客,并未参与赌博经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行为究竟属于正常劳务、帮助行为,还是已经进入共同犯罪评价体系,并没有一个简单统一的答案。
跨境赌博案件最大的复杂性,正在于犯罪组织已经高度产业化、专业化,每一个岗位都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却又共同服务于赌博平台的持续经营。因此,如何准确划分不同角色之间的责任边界,不仅关系到罪名认定,更直接影响主从犯区分、违法所得计算以及最终量刑。
一、跨境赌博已经形成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传统赌博案件中,赌场经营者、参赌人员、赌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而跨境赌博则更接近一家互联网企业的组织模式。
一个成熟的跨境赌博平台,通常由境外投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负责整体运营,通过境外服务器搭建赌博网站或者APP,再依靠国内外代理体系不断发展赌客。与此同时,还会配备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平台开发、系统维护和数据安全,设置客服团队负责会员管理、充值提现,利用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虚拟货币兑换等渠道完成赌资结算,并通过地下钱庄或者数字货币实现资金跨境流转。
从组织架构来看,平台控制人、运营团队、代理体系、技术团队、资金结算团队之间形成了高度专业化分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直接影响赌博平台的持续经营。也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在办理跨境赌博案件时,越来越少采用"是否直接组织赌博"这一单一标准,而更加关注行为人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功能定位。
换言之,在跨境赌博案件中,刑法评价对象已经由"一个赌场"逐渐演变为"一个犯罪产业链"。
二、平台控制人与核心经营人员:共同犯罪中的核心责任主体
无论跨境赌博产业链如何复杂,平台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始终处于整个犯罪体系的中心位置。
这一类人员通常负责赌博平台的建立、运营模式设计、代理体系搭建、资金调配以及利润分配,决定赌博平台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犯罪活动具有组织、管理和控制作用。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实行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实践中,判断一名行为人是否属于平台核心成员,并不取决于其是否登记为公司负责人,也不取决于其是否长期居住境外,而应重点审查其是否掌握后台管理权限、是否决定平台经营事项、是否控制赌资流向、是否享有赌博经营利润等核心事实。
因此,真正决定法律评价的,并非身份名称,而是控制能力。
三、代理体系:跨境赌博产业扩张的重要支撑,也是共同犯罪争议最集中的领域
如果说平台控制人决定了赌场是否存在,那么代理体系则决定了赌场能够发展到什么规模。
近年来公开裁判案件显示,大部分跨境赌博平台都会建立多层级代理制度,通过邀请码、注册链接、返点制度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最终形成覆盖多个地区甚至多个国家的推广网络。
也正因为代理体系直接关系到赌博平台的市场扩张,其刑事责任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争议最集中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代理都会被评价为共同犯罪。
司法机关通常更关注代理是否长期负责市场推广、是否建立稳定代理团队、是否按照投注流水持续获取返点收益、是否参与赌博平台经营管理,而不是简单依据"代理"这一身份进行定性。
例如,仅偶尔介绍个别赌客进入平台,与长期管理数百名会员、建立完整代理层级,其行为性质显然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否达到共同犯罪程度,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审查;后者则更容易被认定已经深度参与赌博平台经营。
因此,代理身份只是案件分析的起点,而不是责任认定的终点。
四、技术、跑分、第四方支付:帮助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的边界在哪里?
跨境赌博案件真正体现专业性的地方,并不在于平台控制人,而在于产业链外围人员的责任评价。
实践中,大量案件涉及程序开发、服务器维护、支付接口开发、网站安全维护、跑分平台运营、第四方支付等技术支持行为。这些人员通常并不直接接触赌客,也未必参与赌博经营,却承担着赌博平台正常运行的重要功能。
也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具有"技术人员""支付人员""跑分人员"身份便当然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更加注重审查几个核心问题:行为人是否明知服务对象属于跨境赌博平台;是否长期、持续提供关键技术或者资金支持;是否已经与赌博平台形成稳定合作关系;是否按照赌博平台经营规模持续获取利益;其行为对于赌博平台持续运行是否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例如,一次性的普通软件开发,与长期负责赌博平台后台维护、反侦查程序设计以及支付系统优化,其法律评价显然不能完全相同;同样,一次性提供支付服务,与长期运营专门为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通道,也存在明显区别。
因此,帮助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清晰的界限,而需要结合行为持续性、功能重要性、利益关联程度以及主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五、产业链责任分层,正在成为跨境赌博案件辩护的新方向
近年来办理跨境赌博案件,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已经从"是否参与赌博"转向"参与程度如何评价"。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客观上确实参与了赌博平台某一环节工作,但是否已经进入共同犯罪评价体系,仍需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分析。例如,其是否掌握后台权限,是否能够决定经营事项,是否参与利润分配,是否长期接受平台统一管理,是否具有替代性岗位功能,都会直接影响刑法评价。
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责任来源于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岗位;来源于功能,而不是来源于身份。这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网络赌博、跨境赌博案件中越来越强调实质评价的重要原因。
因此,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产业链分析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更是一种办案思维。只有准确梳理平台组织架构、资金流向、岗位职责以及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真实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精准辩护,而不是停留在简单否认或者概括抗辩。
王兴伟律师办案观察
跨境赌博案件的复杂性,并不仅仅体现在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参与人员众多,更体现在犯罪模式已经高度产业化。过去,刑事辩护更多围绕"是否开设赌场"展开;今天,更值得研究的是"行为人在产业链中的法律定位"。
在我看来,未来跨境赌博案件的辩护重点,将越来越集中于共同犯罪认定、电子数据审查、资金流向分析以及产业链责任分层。平台控制人、代理人员、技术团队、跑分平台、第四方支付等不同角色,并不当然承担相同刑事责任,而应当依据具体行为、主观认识、功能定位以及证据体系进行分别评价。
真正专业的刑事辩护,不是简单区分有罪与无罪,而是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厘清每一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落实。
王兴伟律师长期专注于赌博类犯罪、跨境赌博犯罪及网络犯罪研究,持续关注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的裁判规则,坚持以刑法理论为基础、以证据审查为核心、以司法实践为导向,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刑事辩护服务。